知識產權重復侵權何時休?
在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日益完善的今天,重復侵權現象仍如野草般“叢生”,成為打擊創新、破壞市場秩序的“毒瘤”。與孤立、偶然、無知的侵權行為不同,重復侵權行為人往往在行政處罰、判決賠償后,通過改頭換面、關聯主體甚至是同一主體等方式繼續實施侵權行為,其主觀惡意明顯,這既挑戰了我國司法的權威性也使得權利人的利益無法保障。本文試圖通過梳理重復侵權的法律認定標準、分析最新的司法實踐案例來探討知識產權重復侵權何時休、如何休。
重復侵權實際上并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而是在司法實踐與行政執法中形成的概念,其核心特征在于侵權行為的“重復性”與侵權人的“惡意性”,它是一種典型的惡意侵權行為,具體是指侵權人在因特定侵權行為被司法或行政機關認定構成侵權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后,再次實施相同或類似性質的侵權行為。司法實踐中,認定構成重復侵權通常需滿足以下要件:1、前次侵權事實已被生效法律文書所確認。即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侵權人此前已因侵害同一權利(或同類權利)被法院判決、調解或行政機關處罰。2、侵權人再次實施了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侵權行為。侵權客體、行為方式與前一行為具有高度一致性或關聯性。3、 侵權人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這是重復侵權與獨立偶發侵權的根本區別。惡意體現在侵權人明知其行為構成侵權,仍無視既往的民事判決或者行政處罰,繼續或變相繼續其侵權行為。4、除以上條件外,還應當注意前訴判決生效之日距后訴再次發現侵權行為之日間隔一個合理的期間。
關于知識產權的重復侵權問題,我國已構建起包括民事、行政與刑事在內的多層次法律責任體系,為治理打重復侵權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首先是民事賠償責任強化?!睹穹ǖ洹返谝磺б话侔耸鍡l規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此為基礎性的條款,為規制知識產權重復侵權提供請求權基礎。此外,《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秾@ā返谄呤粭l第一款規定對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吨鳈喾ā返谖迨臈l第一款規定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重復侵權是認定行為人“惡意”或“故意”以及“情節嚴重”的最典型情形,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條款?!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對于侵害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認定,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侵權手段、次數,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地域范圍、規模、后果,侵權人在訴訟中的行為等因素。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情形之一為因侵權被行政處罰或者法院裁判承擔責任后,再次實施相同或者類似侵權行為。此處的情形指向的就是重復侵權。其次是行政處罰力度升級?!渡虡朔ā返诹畻l規定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妒袌霰O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故意侵犯知識產權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最后是刑事責任的有效威懾。2025年4月26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符合條件的”重復侵權”列為“情節嚴重”、“明知”、“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要件系侵權人惡意且情節嚴重,重復侵權行為完全符合這一要件。我國司法實踐中已經對多起重復侵權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在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審理的范斯公司(VANS,INC.)與溫州某公司、成都某有限公司、金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一案中,溫州某公司在多次侵犯范斯公司注冊商標權被行政處罰后,其繼續實施侵權行為,并且其監事金某一人控股的成都某公司也通過開設網店的方式實施侵犯范斯公司商標權的行為,屬于故意侵害范斯公司商標權,且情節嚴重,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酌情確定該案的懲罰性賠償倍數為3倍。而在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的一起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被告則是在其運營的游戲構成侵權,與原告自行達成和解協議承諾刪除游戲內的侵權內容后,不僅未履行刪除義務,反而在2024年上線的新版本游戲中,又新增多項與涉案作品相關的侵權元素。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在此前糾紛中明知其行為侵權并承諾整改,但其不僅未刪除侵權內容,反而新增侵權元素,主觀惡意明顯,侵權情節嚴重,故綜合考慮涉案游戲的營業收入、凈利潤率、侵權內容貢獻率、原告通知義務等因素確定賠償基數,并依法對著作權侵權行為適用兩倍懲罰性賠償。
盡管重復侵權的規律規制體系正在日益完善,典型案例也正在形成震懾,但要根治重復侵權,仍需法律制度的升級完善與其他配套制度的組合實施。首先,我們需要構建知識產權侵權“黑名單”與信息共享平臺,將已被生效文書認定的重復侵權人信息納入其中,并向社會公示。行政執法與司法機構可在案件處理中便捷查詢,作為認定惡意和情節嚴重的重要參考。其次,深化行刑銜接機制,打破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壁壘,確保涉嫌犯罪的重復侵權案件能夠順暢移送。再次,推廣“證據提供令”制度,在民事訴訟中,積極運用舉證妨礙規則,強化法院依職權簽發“證據提供令”的力度,迫使侵權人提供其掌握的財務數據,從根本上解決權利人“舉證難”和“賠償低”的問題。最后,強化社會共治與源頭治理。電商平臺、行業協會等應積極履行主體責任,利用技術手段主動識別和清理平臺內的重復侵權商家。同時,加強對知識產權代理機構、法律服務機構的行業監管,杜絕其為重復侵權者提供“專業掩護”。
知識產權重復侵權的休止戰役,是一場關乎創新生態與法治信仰的持久戰。它既需要《商標法》《專利法》等法律法規提供明確的治理依據,也需要典型案例樹立裁判的“標桿”,更需要構建一個貫穿民事、行政、刑事,聯動政府、市場、社會的綜合治理生態,以期形成一個組合拳去痛擊侵權者,使其付出沉重代價,直至不敢侵權、不能侵權、不愿侵權,最終達到侵權休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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