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變動與訴權歸屬:著作權訴訟中的主體資格之辨
案情簡介:2019年1月,甲公司開發了一款名為《星辰》的專業設計軟件,并依法登記了著作權。2020年1月,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獨占許可使用合同》,約定乙公司在中國境內享有為期三年(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獨占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
2022年6月,乙公司發現丙公司在其網站上非法提供《星辰》軟件的破解版下載,遂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丙公司承擔侵權責任。訴訟過程中,雙方進行了激烈的證據交換和庭前會議。
然而,一個關鍵的時間點到來——2022年12月31日,乙公司的獨占許可合同到期,且未續約。甲公司收回了全部權利。
2023年2月,案件正式開庭審理時,丙公司的代理律師當庭提出了一個尖銳的程序性質疑:“原告乙公司作為獨占被許可人,其授權已于2022年12月31日終止。如今它已不再是權利人,憑什么繼續站在原告席上?”一時間,法庭的焦點從“丙公司是否侵權”轉向了“乙公司還有無資格告”。這場維權訴訟陷入了“主體資格羅生門”。
本案清晰地揭示了著作權訴訟中權利變動的兩種典型情形,法律對此有明確的原則性規定。
情形一:訴訟期間權利轉讓——適用“當事人恒定主義”
假設在本案中,乙公司在訴訟期間(2022年10月)將其獨占許可權轉讓給了丁公司。那么,乙公司的訴訟資格是否會受影響?
法律原則:當事人恒定原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九條,“在訴訟中,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轉移的,不影響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和訴訟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對受讓人具有拘束力。受讓人申請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予準許。受讓人申請替代當事人承擔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準許;不予準許的,可以追加受讓人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根據上述司法解釋,訴訟中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轉移的,不影響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著作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其轉讓屬于典型的民事權利義務轉移。因此,在訴訟期間轉讓著作權,原著作權人(轉讓人)的訴訟主體資格不受影響,其仍可作為原告或被告繼續參與訴訟。該條文確立了“當事人恒定原則”,其核心目的在于維護訴訟程序的穩定和效率。如果因權利轉讓而隨意變更當事人,將導致訴訟程序的中斷、重新開始,增加訴訟成本,不利于糾紛的及時解決。雖然原著作權人繼續作為訴訟當事人,但受讓人作為新的權利主體,其利益與訴訟結果密切相關。因此,受讓人可以申請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或者在符合條件時申請替代原當事人承擔訴訟。
本案應用:即使乙公司將權利轉讓給了丁公司,乙公司作為最初起訴的原告,其訴訟主體資格依然存在。法院將繼續以乙公司為原告審理此案,最終作出的生效判決對權利受讓人丁公司同樣具有約束力。這樣做的目的在于維護訴訟程序的穩定和效率,避免因權利變動而不斷更換當事人,導致訴訟程序拖延。受讓人的參與: 丁公司可以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在經法院準許的情況下替代乙公司承擔訴訟。
情形二:授權到期后訴權喪失——回歸“權利依存主義”
這正是我們案例中實際發生的情況。乙公司的授權已于開庭前到期。
法律原則:權利依存原則
通常情況下,獨占被許可人在授權過期后,就授權期內的侵權行為不再享有訴訟主體資格。其訴權會恢復到著作權原權利人手中?!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三)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四)付酬標準和辦法;(五)違約責任;(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適用解釋:該條文規定了許可合同的內容,其中“期間”是核心要素之一。一旦期間屆滿,被許可人基于合同獲得的權利也隨之終止?!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根據著作權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與他人簽訂專有許可使用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備案。經備案的專有許可使用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排除他人包括著作權人行使合同約定的專有使用權。在發生專有使用權爭議時,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專有使用權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適用解釋:這是關鍵條款。它明確了獨占(專有)被許可人享有獨立的訴權。但該訴權的基礎是其合法享有的“專有使用權”。一旦授權過期,這個權利基礎便不復存在,其提起訴訟的資格也隨之喪失。
授權期間內的訴權來源:在獨占許可合同有效期內,被許可人獲得了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一切他人使用該作品的權利。法律為了保護這種獨占地位,賦予其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可以自己的名義直接起訴侵權行為。
授權過期后的法律狀態變化:
1. 權利基礎喪失:許可合同到期后,被許可人不再是該作品的獨占權利人,回歸到了普通公眾的地位。其原先享有的起訴權是依附于“獨占被許可人”這一身份的,身份消失,訴權也隨之消滅。
2. 訴權的歸屬:訴權自動回歸到著作權原權利人手中。因為侵權行為(即使在授權期內發生)最終侵害的是著作權人的財產權等核心權益?,F在,只有著作權人有權就該侵權行為主張權利。
3. 對“侵權行為”的區分:
持續性侵權行為:如果侵權行為開始于授權期內,但持續到授權期結束后,情況會復雜一些。被許可人可能有權就授權期內的損失部分提起訴訟,但這在實踐中存在爭議,且通常需要與原著作權人進行協調或共同訴訟。最穩妥的方式是由原著作權人作為主體提起訴訟。
已發生的侵權行為:對于完全發生在授權期內,但在授權過期后才被發現或才提起訴訟的侵權行為,被許可人因已喪失權利基礎,不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本案應用:獨占被許可人的訴權,完全依存于其享有的獨占權本身。這項獨立的訴權,是其作為“準權利人”地位的體現。一旦獨占許可合同到期,乙公司的“準權利人”身份便告消滅,回歸為普通民事主體。其據以起訴的權利基礎已不復存在,因此,其訴訟主體資格也隨之喪失。此時,如果堅持由乙公司作為原告,法院很可能以“原告與本案無直接利害關系”為由,裁定駁回其起訴。訴權的歸屬:訴權自動回歸于原著作權人甲公司。因為丙公司的侵權行為(即使在許可期內)最終侵害的是甲公司的著作權財產利益?,F在,唯有甲公司才有權就整個侵權行為(包括許可期內發生的部分)主張權利。
“《星辰》軟件案”的波折給著作權權利人和被許可人帶來了深刻的啟示:
1、對于原著作權人(許可人):在簽訂獨占許可合同時,就應明確約定授權到期后,對于已發現但尚未完結的侵權訴訟,如何進行權利和材料的交接。一旦許可到期,應主動承擔起維權責任,及時從原被許可人處接手訴訟或重新啟動訴訟程序,避免因主體不適格導致維權失敗。
2、對于獨占被許可人:把握訴訟時機至關重要。發現侵權后應盡快起訴,確保整個訴訟進程盡可能在授權期內完成。若預見到訴訟可能跨越授權期,應提前與著作權人溝通,爭取獲得其出具的特別授權,以便在授權結束后能繼續以代理人身份或共同原告身份參與訴訟。授權到期后,有義務將已獲取的侵權證據、案件材料等完整移交給原著作權人,協助其繼續維權。
3、對于司法實踐: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主動審查原告的權利狀態在整個訴訟期間是否發生變化。在遇到乙公司類似情況時,應依法向當事人釋明,引導其變更適格的訴訟主體(如變更為甲公司),或由甲公司作為共同原告加入訴訟,而非簡單地駁回起訴,以實質性地化解糾紛。
著作權民事訴訟,不僅是事實與證據的較量,更是程序與規則的舞臺。“《星辰》軟件維權羅生門”一案生動地表明,訴訟主體資格是一個動態的、可能隨著權利狀態變化而改變的法律要件。無論是權利人還是維權者,都必須具備前瞻性的布局思維,深刻理解“當事人恒定”與“權利依存”這兩大原則的適用場景,確保在權利變動的“接力賽”中穩握法棒,直抵維權成功的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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