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蘋果無效案看中國專利無效的“稻草人”制度的破產?
蘋果長期以來在各國的專利糾紛中,是被告席的???,這也就練就了其必須要將各國的專利法律制度熟稔于胸,知道有哪些條款是能夠將其利益最大化的。
2025年2月27日,蘋果涉及的一件外觀專利無效決定被公開,案件涉及的是蘋果AirPods Pro耳機的外觀設計專利,ZL202030075816.7。對這件專利發起無效請求的自然人“李曼”。從最終無效決定的信息來看,整個無效程序經歷了15個月,已經超過平均審理周期的兩倍還多,結果是合議組維持專利權有效。

這起案件雖然看上去核心是在爭議所謂的抵觸申請和新穎性寬限期的問題,更有意思的是蘋果硬懟無效請求人(稻草人)合法地位的問題。
中國專利無效的“稻草人”制度
對于利用“稻草人”的身份,隱藏真正利害關系人,對專利權發起無效挑戰,可以說是一種業內默認的做法。然而,蘋果在這次無效案件中,直接就對這種“稻草人”對專利發起挑戰的合法性以及本案是否應該被受理,展開了質疑。
蘋果認為該無效宣告請求是由請求人李曼及其所任職的專利代理機構為規避《專利代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所提出,該行為違反了這一條的規定,因此不符合受理條件,因此請求駁回該無效宣告請求,并提交了與無效請求人李曼有關的反證24-30。
《專利代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不得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專利或者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
至于為何有此規定?合議組在無效決定中提到,“該規定是為了更好保護委托人利益,維護專利代理行業正常秩序,并結合專利代理行業特點,對專利代理師行為進行一定的限制”。
簡言之,專利代理人是不能以自己名義申請專利和提出專利無效的。
本案中,蘋果提交了有關李曼及其所在專利代理機構的證據材料,其中提到,李曼雖然不是專利代理人(與流程有關的合伙人),但作為博思佳公司的員工,本案的實質是為博思佳公司“借名無效”的請求人。
對于蘋果的這一質疑,合議組表示,請求人李曼是否違反《專利代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并不導致其提出無效請求的行為無效。但是合議組表示后續會將這一問題移交專利代理監管部門處理和監管。
目前,隨著專利在市場競爭中的作用越來越強,一些無效需求的請求人,為了不暴露身份,往往會委托專利代理機構來代為無效,于是就代理公司就應運而生了一項“稻草人”的業務,甚至有的公司成立就是專門做這個生意的。結果是,大量的與專利權人之間利害關系都不清楚的請求人,就可以很低的門檻對專利發起無效挑戰。這顯然對于創新者或者是專利權人來說,并不是一個有利的制度。
因此,蘋果此舉其實是直指中國專利制度的核心,就是到底什么樣的人才有資格提出無效請求?,F有的專利代理人如果不能提,那么代理機構的除代理人之外的自然人提出,是不是就可以,例如之前有文章中《諾基亞簽約的第一家中國車企:“尹兆柱”?》提到的尹兆柱其實就是一個對諾基亞專利發起無效的稻草人,而從留言來看,此人似乎是國內一家代理機構老板的司機。
另一個案子(2022)最高法知行終716號,該案的裁判意見中指出,范某詳及其所在的專利代理機構恒某公司在2015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間以范某詳母親張某培的名義提起至少25件無效宣告請求。該25件無效宣告請求涉及多個技術領域,并無證據表明張某培具有如此廣泛的多領域專業知識和能力,或者其與無效宣告的結果存在利害關系?;诂F有證據,在張某培對此不能作出合理說明的情況下,可以初步認定上述無效宣告請求系范某詳及其所在的專利代理機構恒某公司為規避《專利代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以范某詳母親張某培的名義提起的無效宣告請求,該行為涉嫌實質違反《專利代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系以合法形式掩蓋其規避法律的目的,擾亂專利代理秩序,并可能具有濫用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牟取不當利益的可能。裁判意見中還指出,《專利代理條例》第十八條系規范專利代理行為的管理性規定,盡管本案存在涉嫌實質違反《專利代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但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并不因此構成程序違法。
可以看出,真正的無效請求人(并非專利代理機構或專利代理師)借用他人名義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在之前依然存在操作空間。即使出現無效請求人資格有瑕疵、代理師、代理機構涉嫌違規等問題,似乎并不會因此而導致無效宣告實體部分的認定/決定被撤銷。目前看,真正的無效請求人(并非專利代理機構或專利代理師)借用他人名義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依然存在操作空間。
為此,國家知識產權局做了最新的“補丁”。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新《專利審查指南》增加了“無效宣告請求的提出并非請求人真實意思表示的,無效宣告不予受理”的條款。這一規定旨在規制實踐中出現的冒用他人名義、虛構請求人身份或以非真實意愿提出無效請求的行為。

且近期網上流傳一份專利無效宣告請求補正通知書,該補正通知指出:為了保障請求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其身份被冒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現對以下事項進行核實:
(1)請求人身份信息是否真實;
(2)請求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無效請求人應當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至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大廳14號窗口,現場辦理身份核實等相關手續;或提交由公證機構核實請求人真實身份,見證其陳述真實意思表示并簽署補正通知書所附承諾書的有效公證書。如果無效請求人不能在期限內補正,該無效宣告請求將被視為未提出。
根據上述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宣告專利無效,但是請求人應當具備民事訴訟主體資格且意思表示真實,即無效請求應當基于請求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的真實意思表示而提出。如果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并非請求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則啟動無效宣告程序的基礎亦不存在。
這個“補丁”是不是意味著稻草人申請專利無效策略宣告破產了呢?我們靜待后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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